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审核认定指南
事项名称: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审核认定
审批主体: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审批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由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颁证。
审批条件:
1、依法遵守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规定及管理,守法经营;
2、安置的按摩从业人员应为盲人;
3、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4、安置的残疾人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5、安置的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健按摩师证;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高级保健按摩师资格证书。
申报材料:
(1)《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审核认定表》一份;
(2)申请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安置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保健按摩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聘用盲人按摩师名单一份;
(5)开办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一份。
收费标准:无收费。
法定时限:县(市、区)残联收到申请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作出认定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盲人按摩机构审核认定表》。
申请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安置盲人按摩师人员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认定机构备案。
批准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每年5月进行年检。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盲人按摩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审批流程:
1、申请机构向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残联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申请的残联部门对申请机构提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认定结果进行核准,并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作出认定决定的,下发《盲人按摩机构资格证书》及《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审核认定表》;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效力:取得《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证书》方可开办保健按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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