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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齐齐哈尔市委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残疾

时间:2014-12-10 00:12 来源:qqhres.org.cn 作者:信息中心点击:52次

齐发[2012]1号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年2月2日)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关爱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中共齐齐哈尔市委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和任务

  我市现有残疾人32万人。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还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协调。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经成为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服务,认真解决残疾人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让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健全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品质,推动残疾人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总体目标

  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平等参与”的目标。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建共享小康成果,使全市残疾人服务设施、服务能力和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济等政策落实到位。贫困残疾人的助视、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特殊需求逐步得到落实。康复训练服务及医疗得到基本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残疾人义务教育全面实施,特殊教育稳步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力度加强。各类残疾人就业比例不断增加,就业层次得到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基层残联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得到配备。使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完善,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有力,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在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发展格局。  

  ——坚持普惠特惠、全面发展。按照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社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优先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围绕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权益维护等工作,加快事业发展和制度建设,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残疾人事业发展,兼顾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特殊服务需求,整体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协调发展。坚持把基层残疾人工作特别是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残疾人工作的重点,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服务产品和服务技术。

二、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三)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创造条件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逐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做好伤病残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医疗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逐步扩大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的病种范围(优先考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疾病等病种),加大保障力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同级政府给予资助。农村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同级政府给予资助。享受低保和五保供养的残疾人办残疾人证,评残定点医院要减收或免收残疾鉴定费。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将白内障复明,贫困精神病患者治疗,(肢)残儿童矫治手术,脑瘫、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康复训练等残疾人急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救助报销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通过医疗保险、大病救助项目定额补贴等办法实施各项康复救助项目,并逐步拓宽残疾人的其他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门诊患者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患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各减交10%-30%。将残疾人假肢装配等辅助器具安装、视力、听力补偿服务等纳入社会医疗救助范围,使残疾人的迫切医疗康复需求得到基本保障。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超出报销封顶线由个人承担部分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要重点向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倾斜,并做好为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康复救助的衔接工作。

  (五)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者,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宣传动员有能力缴纳保费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无能力参保的残疾人采取有关部门优惠一点,商业保险补充一点,社会救助扶助一点,残疾人本人筹措一点等多种形式将其纳入保险范围,使其充分享受到政府的普惠政策。争取在城镇残疾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上做到应保尽保;支持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现农村残疾人全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和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城镇残疾人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六)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

  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残疾人的生活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对低保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救助,将无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和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在享有全额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加发10%,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特殊生活救助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残疾人,各级政府应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对饮食、起居需要料理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可按属地原则安排进入安养院或托养机构,不受年龄限制,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对未能进入安养院或托养机构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由同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发给居家生活和护理补贴。开展“百家文明单位联系百户残疾人”、“千名法人帮扶千名贫困残疾职工”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对特困残疾人开展生活救助。

  (七)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

  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加强康复知识普及宣传,推行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认真抓好康复示范社区建设,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制定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补贴政策,对智障、脑瘫和孤独症等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给予救助和补贴。有计划地在三级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和心理卫生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开展康复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残疾人康复管理和服务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改、扩建和购置设备时,要将残疾人康复设备和设施建设列入其中。积极开展残疾人早期康复,实现治疗和康复的同步进行。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给予贫困儿童和重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积极培养市、县、乡三级康复人才,采取学习、进修、代培等形式有计划的对康复协调员进行专业培训。重点要加强农村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基层残疾人康复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难问题。依托三级医院的康复医学中心,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研究,培养康复业务技术人才;市及县(市)区骨干医院设立康复科,开展康复业务。各级政府要按照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年增长15%的目标要求,并落实康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还要通过彩票公益金、社会募捐等多渠道筹措残疾人康复经费。

  (八)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机制

  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预防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采取一系列控制出生缺陷和早期干预的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实行免费婚检政策,注重孕产期优生检查,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和早期治疗,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预防精神残疾。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残疾预防能力,加强老年人残疾预防体系建设和管理。

三、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九)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学前康复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创造条件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保障机制和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助学制度,确保残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建立对升入高等院校的特困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健全子女给予一次性助学补贴制度,确保各类残疾人接受教育。在巩固现有特殊教育高中班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办学规模,积极开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特别是智障儿童早期智力开发和聋儿语训两项抢救性工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建立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县(市)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市、县两级教育、民政、卫生和残联等部门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兴办0-3岁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教育和残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摸清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情况,巩固和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并举,教育与康复、劳动技能培训相结合,学校与家庭、社会相配合的特殊教育新格局。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和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类专业人才,落实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晋升、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生活待遇,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及残疾人专门工作者特殊岗位津贴政策。特殊教育学校、直接从事残疾人事业的工作者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标准为25%。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研究,特别要加强盲文、手语的研究和推广。

  (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全面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覆盖面,加大就业扶持资金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并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落实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采取分散、集中和自主就业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形成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由残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就业,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对有特长的残疾人可优先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要向符合安置条件的残疾人倾斜,要按不少于5%力争达到10%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在各级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中就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措施,对登记失业的残疾人优先提供就业援助,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在申请就业创业小额贷款时给予优先考虑。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基地、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岗位集中的就业机构。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自主创业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残疾人就业政策,通过创业培训、就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接续等措施,提高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能力和灵活就业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新办贸易市场将一定比例商铺优先优惠安排给残疾人经营,加大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及创业的政策优惠及扶持力度,凡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服务等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做好对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向其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扶助及其他指导和免费技能培训等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残疾人搭建就业岗位、创业本领、人才开发和交流的服务平台。各级政府要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专产、专营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服务和产品。认真贯彻《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扶持一批具有执业水平的盲人在医疗按摩领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盲人按摩人员实现就业。

  加强劳动监察,保障残疾职工权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事业单位要保证上岗残疾人工资达到或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对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参加养老保险并具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贫困残疾人,按照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给予补助。

    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定向培训为手段,社会化培训为重点,发展以县(市)区为主的特色培训,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优秀人才奖励机制,每两年举办一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深入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全方位促进残疾人就业。要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大对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残疾人低保户和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困难残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确保就业困难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岗位介绍的就业服务。注重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延伸服务,帮助农村失地、无业残疾人稳定就业。

  (十一)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体育建设总体规划,广泛吸纳残疾人参加社会公共文化活动,深入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和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努力实现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残疾人15%的目标。制定我市残疾人体育竞赛制度,定期举办和参加残疾人体育赛事,对在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及重大赛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获得洲际以上运动会奖牌的优秀运动员一次性解决他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问题,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培训基地,为残疾人开展特殊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提供专门训练比赛场所。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字典、词典、历史资料、政策法规等工具性书籍及重要文献的多媒体资料。将基层残疾人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建设、文化体育产品纳入全市文化体育建设范畴,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对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动员和鼓励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残疾人艺术人才创作反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生活的文学艺术作品。通过举办残疾人艺术节,创造以“自强之光”为主题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品牌,搭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台,普及残疾人特殊艺术。开展残疾人文艺汇演和残运会、特奥会等活动,发展和丰富残疾人文学创作。加强对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类艺术大赛,动员和鼓励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残疾人艺术人才创作反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生活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展和丰富残疾人文学创作。

四、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及医疗康复、就业服务、供养托养、文化体育专项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加大力度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项目,康复中心要达到8000平方米、托养中心达到6000平方米的基本要求,力争建设一批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中心,促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完善。进一步完善市及各县(市)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新建、购买、划拨、置换、整合等方式加快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站)、康复中心(站)和托养中心(站)建设,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要求,实施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完善综合服务设施的康复指导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辅助器具供应、盲人按摩、法律服务、文体活动等服务功能。在建设规模和标准上,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广大残疾人的实际需求相适应。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明确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产权关系。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必要设施、充实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化运行机制改革等措施,基本形成全覆盖的残疾人综合服务网络。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8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级为500平方米以上。对县级服务设施面积不足500平方米、功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残疾人服务设施要实施改扩建。

  (十三)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

  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主导、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建立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通过公办、民办公助、政府补贴和资源整合等形式,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并将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渠道筹措残疾人托养项目所需资金,保证地方匹配资金落实。

  (十四)加快解决残疾人住房难问题,逐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城乡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在棚户区搬迁改造、城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制定对残疾人更加优惠的住房政策,把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通过优惠政策和补贴等方式纳入照顾对象和范围,在棚改中,下肢残疾人应优先选择低楼层。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整合资源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的推进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危房改造项目,抓好项目匹配资金及优惠政策的落实,将匹配经费纳入到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增大受益范围,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要列入各级政府的民生工程,由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出具体规划,按年度组织实施。积极落实地方匹配资金和项目,除落实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同级财政按每户不低于5000元标准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及时制定和出台各项规费减免的扶助政策和措施,努力降低房屋建设造价成本,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组织和动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组和个人,采取包户、捐款、捐物、出义务工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危房改造资金和建材。采取与“三棚一草改造”、“倒危房改造”、农村扶贫“整村推进”、“对口扶贫”、“帮、包、带、扶”等诸多扶贫项目相互结合,融入其中,确保危房改造工作及早惠及更多的残疾人。逐步实现城乡残疾人“住有所居”的目标。

  (十五)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

  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认真落实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扶持政策,将残疾人优先列入“雨露计划”培训对象进行扶贫培训。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残疾人服务社的作用,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扶持发展到户生产项目,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优先落实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对符合康复扶贫贷款条件的,优先按规定给予贴息。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

  (十六)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的步伐,为残疾人创造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良好环境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推动城市无障碍环境规范化、系统化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道路、公园景区等,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无障碍设计、建设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在设计、建设、施工等环节的监管,对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相关许可,不予工程验收。成立由市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无障碍监察领导小组”,对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居住区等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察。重点推进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列入政府救助项目,在全市开展为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进行无障碍改造的试点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的无障碍建设试点,逐年增加对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户数。以交通为重点,大力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公共停车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立适合盲人、聋人等特殊需求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图书馆开办盲文有声读物阅览室,在医院、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城市重点线路公交建立信息提示系统。在商业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行手语服务。加强对无障碍建设的检查力度,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和维护,为残疾人提供实用快捷、优质优惠的无障碍服务。

五、优化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环境

  (十七)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

  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倡导理解、尊重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重视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并将其纳入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加强“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工作,扩大评选范围和形式。要开设残疾人事业专题、专栏(专版),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及残疾人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事迹,鼓励支持各种媒体制作登载有关扶残助残和残疾人自强自立的公益广告,电视台要创造条件开设电视新闻手语节目。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活动;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等活动,全社会要增强扶残助残意识,努力形成关心和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八)加强残疾人事业的交流合作

  鼓励、支持开展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以残疾人文化、体育、职业技能比赛等为载体,拓展国际交流合作领域,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高国际合作水平,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加快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  

  (十九)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残联等七部委《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 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等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改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健全基层残疾人维权服务网络,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法律援助中心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帮扶对象,提供优质、优先、优惠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实行减免代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减免公证费。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要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的救助服务。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按照“服务便利、快捷高效”的要求,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法律援助。在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站,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察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级人大、政协在分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性,加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比例,保障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健全残疾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的投入,按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二元落实康复经费。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助残工程等残疾人事业。要将残疾人专项、综合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建设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的配套资金,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十一)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完善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福利服务。成立齐齐哈尔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扩大资助残疾人渠道,争取国际、国内慈善机构及社会各阶层人士捐资助残,鼓励、支持残疾人组织与国际各慈善组织间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开展与国外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的合作,各种社会资助要向残疾人基本生活、康复、教育方面倾斜,用于支持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到各级政府整体目标考核体系当中,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市、各县(市)区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工作。要加强对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责。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级残联承担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残工委办公室要配备专门编制、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对残工委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县(市)、区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监督管理。

  (二十三)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纽带和桥梁。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增强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参政议政意识,拓宽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民主参与渠道,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好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健全残疾人组织,要落实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配备,并解决好相关待遇。大力推进村级残疾人协会建设工作。所有村(社区)要成立残疾人协会,村残协要由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兼任主席,优秀残疾人或精神、智力残疾人直系亲友担任专职委员,村残协专职委员每人每月给予补贴60元。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级残疾人服务机构初步建立,队伍稳定实干。

  (二十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扶助贫困残疾人,大力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劳模、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奖章等评选活动中应关注残疾人代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抓好助残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数据库,促进助残志愿者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十五)加强各级残联干部队伍建设

  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要将基层残疾人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配齐配强各级残联专职理事长,优先选拔配备优秀残疾人干部担任残联理事长,各县(市)、区残联干部队伍中要配备残疾人干部。全面落实残联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制度。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残联领导班子工作的考察,在选拔配备残联领导班子人选时要征求上级残联意见。上一级残联要履行对下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对优秀残疾人工作者和优秀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推选为同级人大和政协常委。党政机关在干部的选拔、调配和公务员录用中严禁歧视残疾人,对按规定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报考者,招录机关不能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

  (二十六)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和理论研究工作

  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建立残疾人事业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残疾人工作提供依据。要建立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建设和完善残疾人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残疾人基本状况。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公布残疾人政策信息、办事程序、责任部门和联系方式,为残疾人网上办事提供便利。结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资料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问题,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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